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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們
中視博朗(北京)國際傳媒廣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5年來專業從事空港廣告媒體經營。自成立以來,累計服務政、企客戶兩千多家。
中視博朗在近二十個省市的七十多個機場、高鐵站等大交通樞紐區經營廣告媒體位置,并開發了在線選廣告位系統。中視博朗與主要航空公司合作經營機載媒體,包括機身廣告、機艙內頭巾桌板廣告、AVOD屏廣告、機上WIFI廣告、品牌包機廣告及空中產品發布會定制等。
中視博朗設有兩個研發中心:一方面做數據研究,對接處理交通運行及調度數據;另一方面做智能設備和空間利用方面的研究,旨在為公共場所提供深度感知和智能互動的廣告體驗。
十多年來,中視博朗秉承媒體單位的社會職責,樹立正面價值觀,把好廣告內容關,發揚媒體宣傳優勢,營造良好社會氛圍。熱心公益,2020年中視博朗向珠海市明珠公益慈善基金會捐款200萬元現金,捐贈對象包括學校、海關、退伍老兵、醫療隊等。
RECRUITMENT
招聘英才
INTEGRITY AGREEMENT
廉潔協議
本協議是中視博朗與所有合作伙伴共同遵守的廉潔合作準則,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
為了保障合作雙方在訂立、履行合同及經濟業務往來中的合法權益,確保雙方的業務往來符合誠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則,抵制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反對商業欺詐,在守法、誠信與廉潔的基礎上營造健康、友好的商業環境和合作關系,防范發生任何損害雙方權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雙方完全認可并同意簽署此廉潔協議,以作為雙方共同遵守的陽光合作行為準則執行。
一、一般性條款及名詞解釋
1.雙方承諾并保證在業務合作中均已采取并且始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嚴格遵守商業道德和市場規則,防止其自身或任何代理人身份在任何情況下從事任何違反誠信公平交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制度關于反賄賂、反貪污、反洗錢等相關行為。
2.業務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歷史上已經發生的、目前正在進行的以及將來擬合作或繼續合作的,涵蓋了業務合作的前期商談、接觸、協議的簽署、協議的履行以及合作關系的保持等全過程,也不論這些業務合作最終實現與否。
3.任何代理人身份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一方的雇員、代理人、分子公司、辦事處、代表、分包商以及關聯公司等,無論其是否知曉該等代理/代表行為。
二、雙方共同遵守的規定
1.雙方在業務合作過程嚴禁出現下列違反誠信公平交易和廉潔從業的行為(包括不限于):
(1)虛假資質:一方故意隱瞞企業真實資質情況,向另一方提供偽造、變造或失效的招標文件、行業資質或其他效力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2)商業賄賂:對另一方員工或其直系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給予(贈予或非公允價值給予)未經報備的合作業務范圍外的直接或間接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現金、購物卡、實物、有價證券、旅游、股份、紅利、禮金、禮品、娛樂活動票券,特別折扣或樣品,供貨商支付的旅行、餐飲、娛樂、合作業務衍生利益或其他物質利益和非物質性利益,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職務行為公正履行的活動。
(3)利益沖突:雙方開展合作時或在合作過程中,一方在職員工或離職員工以本人或其親屬名義于對方或其關聯單位處直接或變相參股、任職、兼職或獲取其它利益(但公開市場股票投資不在前述限制),而未向對方進行報備說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 一方的員工(包括但不限于業務談判人員、管理決策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在對方或其關聯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股份或其他權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紅權,上市公司不適用),其在具體業務合作前未向對方提交正式書面說明。
② 一方的員工以及其直系親屬在對方或其關聯公司就職(包括專職或兼職)且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業務合作或對具體業務合作產生影響的,其在具體業務合作前未向對方提交正式書面說明。
③ 一方引入另一方離職人員,其在具體業務合作前未向對方進行書面報備。
④ 如一方系另一方離職員工創立、參股或擔任重要管理崗位的公司,成為另一方代理商前或者在代理期間發生前述事項,其在具體業務合作前未向對方進行書面報備。
⑤一方員工或其親屬以任何理由與另一方(含關聯單位)人員或其親屬有任何形式的私人經濟往來,包括但不限于借貸資金等。
(4)串標圍標:在一方業務范圍內,其員工授意另一方配合進行串標或圍標等違規違法行為。
(5)非法洗錢:一方以與對方進行業務合作為名進行或試圖進行各種洗錢行為,或者利用與對方的合作關系來試圖隱瞞非法資金來源。
(6)商業秘密:一方通過與另一方進行惡意業務合作或通過(試圖通過)與另一方進行業務合作來侵害另一方知識產權、商業信息、商業和技術秘密等。
2.一方有責任接受另一方對在合作期間誠信和公平交易保證執行情況的監督,并對另一方相關調查工作主動配合。
3.一方如果在業務合作中發現任何違反或者試圖任何違反誠信公平交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制度關于反賄賂、反貪污、反洗錢等相關行為,可向另一方反映。對于任何舉報行為和舉報者,接收舉報的一方應予以保密。
LEGAL REQUIREMENTS
廣告內容準則
一、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二、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十)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四、廣告內容涉及的事項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五、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六、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七、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八、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作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
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十、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十一、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十二、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十三、禁止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十四、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十五、禁止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十六、酒類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誘導、慫恿飲酒或者宣傳無節制飲酒;
(二)出現飲酒的動作;
(三)表現駕駛車、船、飛機等活動;
(四)明示或者暗示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
十七、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
(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十八、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十九、房地產廣告,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二)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三)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
(四)對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
二十、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關于品種名稱、生產性能、生長量或者產量、品質、抗性、特殊使用價值、經濟價值、適宜種植或者養殖的范圍和條件等方面的表述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作科學上無法驗證的斷言;
(二)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三)對經濟效益進行分析、預測或者作保證性承諾;
(四)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二十一、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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